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校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开展校级奖学金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二条 评选标准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思想进步。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遵纪守法。表现特别突出,能在班级中起表率作用。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知识面广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强。
(三)积极参加学校劳动卫生、志愿服务、文体活动及各项社会实践,表现突出,为集体争得荣誉。
(四)一等奖学金:学期必修课(含体育课)原始成绩平均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最低70分以上(含70分),在综合测评排名前10%(含第10%),方可参加一等奖学金的评定。
(五)二、三等奖学金:学期必修课(含体育课)原始成绩平均70分以上(含70分),单科最低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参加二、三等奖学金的评定。其中二等奖学金获得者须在综合测评排名前15%(含第15%),三等奖学金获得者须在综合测评排名前20%(含第20%)。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评:
(一)考试有不及格科目者(补考通过也不在参评之列);
(二)考试违纪作弊被处分者;
(三)故意损坏公物受到处分者;
(四)一年缺课累计30学时,上课迟到、早退一年超过10次。其中任意一项超过规定者;
(五)《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未达到65分(不含65分)不可参评学校一等奖学金,未达到60分(不含60分)不可参评学校二、三等奖学金。针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于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六)根据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凡受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参评;
(七)凡申请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复学后,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可随所在班级进行奖学金评定;
(八)对中途转专业或来校交流的学生,可在原学院申请奖学金或在新转入学院学习满一年以上随所在班级进行奖学金评定;对于来校借读或赴外校交流的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九)因参军、支教等特殊原因中途停学离校,经学校批准而又保留学籍的学生,离校期间不参评奖学金,其奖学金的评定办法与休学学生相同。
第四条 评选方式
校级奖学金的评选按照《校级奖学金标准化工作手册》相关程序,通过学生自主申请、班级资格审查、班级评审、班级公示、二级学院资格审查、二级学院评审、二级学院公示、学校资格审查、学校评审、学校公示等流程进行评选。
第三章 评选审定办法
第五条
新入学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以学生专业(班)为单位进行奖学金的评选。成立专业(班)评定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5—7人组成,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得少于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的1/2。评选结果经各二级学院评定,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 获奖学生的审批材料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校级奖学金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元;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元,由学校财务部统一下发。
第四章 时间及要求
第九条 评奖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引进激励机制,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把评选奖学金的过程,作为树立典型、学习先进,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评奖工作的领导,坚持原则、严格标准、实事求是,使真正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奖。在此项工作中还要从始至终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 评奖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年开学后的十一月份进行。
第十二条 参评学生填写《校级奖学金申请表》和《校级奖学金推荐审批表》,认真填写评选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