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内务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文明、整洁、宁静、安全”的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生宿舍及在校住宿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工。
第三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 学生进入宿舍必须遵守管理制度,尊重宿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保持和爱护宿舍内务与环境卫生。
第五条 严格按照学校作息时间就寝、起床。
第六条 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毯、电熨斗、电吹风、热得快等违规电器;禁止私拉电线、乱接灯头、充电器空载、路由器插电不拔等违规用电;禁止私自启动供电保险装置。
第七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品如汽油、煤油、酒精、蜡烛、鞭炮、石油液化气罐、有毒有害物品如非医用麻醉品、致命药品、酸碱类及管制刀具带入和存放宿舍内,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宿舍严禁吸烟,禁止损坏、挪用消防器材和消防标示,因吸烟引发火灾的,按《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进入宿舍请保持安静,严禁音响、电脑等不得声音过大,影响他人休息,熄灯后禁止使用。
第十条 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现金应存入银行,不得随意乱放,临时出门也要锁好宿舍门窗,防止丢失被盗。
第十一条 学生要注意节约用水、节约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关。白天尽可能不用电、少用电。不得于宿舍内聚餐、喝酒、赌博或从事其它不健康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得私自租、借、换床位。亲友来访请到宿管值班室登记。宿舍内不得进入异性。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义务维护宿舍公共器具设备,不得损坏门窗、地板、玻璃、床板、水电设备、家具;不得涂画、污损墙壁,损坏公共设施照价赔偿,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带大宗行李、物品或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及宿舍公共物品出入宿舍大门需配合、接受宿舍管理人员的询问、检查、登记,登记时学生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学生不配合或故意刁难、辱骂宿舍管理人员的,宿舍管理人员有权不让其将物品带出并上报学生工作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宿舍及楼道内禁止喧哗、嬉戏、打闹等行为。
第十六条 宿舍楼内不准打篮球、排球、踢足球、溜冰、举重及其它易损坏公物的活动。
第十七条 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点蜡烛、酒精炉等)和焚烧纸张杂物。
第十八条 严禁在楼道内骑车,车辆按规定停放在宿舍楼前停放区域,不准停在宿舍或楼道内,不得阻塞消防通道,电动车电池严禁宿舍内充电。
第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内饲养任何宠物及其它禽兽。
第二十条 严禁朝窗外乱扔物品、泼水,不得在窗台、窗外存放花盆、拖把等未固定物品。
第二十一条 个人、单位和团体不得在宿舍楼内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收费性服务活动、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不得在宿舍内进行非法宣传和集会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按学校作息时间统一熄灯,若遇特殊情况,临时调整供电时间。宿舍熄灯后,不得喊楼起哄、喧闹,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走廊、窗口、水池、大小便池倒剩饭菜,严禁乱扔果皮、纸屑、严禁朝走廊、阳台泼水,应自觉将宿舍垃圾带下楼,不得将垃圾扫到楼道;禁止其它损害公共卫生的行为。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者责令其停止损害、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给予赔偿。辅导员、宿舍管理人员要对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并列入评优评奖、个人综合测评的范畴,酌情减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按学校规定时间开关门,禁止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学生应出示学生证并在宿管值班室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夜不归宿者按规定处理。夜间因事、因病需要离开宿舍必须有辅导员或值班老师的假条。每天晚上熄灯后,宿管值班人员组织本楼值班人员进行逐一宿舍的巡查,督促学生就寝,检查晚归及夜不归宿人员,并在宿管值班室专用记录本上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撬门破锁,否则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卫生。严格执行《宿舍内务设置有关规定》,寝室卫生实行轮流值日,保持室内整洁、卫生,生活用品布局整齐有序。
第二十七条 由学生工作部每两周对宿舍内务卫生、安全进行检查评比,根据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每月评选月优宿舍,每学期评选学期优秀宿舍,优秀宿舍成员将填写奖励卡并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八条 各宿舍房门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借给他人或到处乱放,如若丢失应立即报告或换锁,否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该宿舍负责。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