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评定工作,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对象为学籍在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无违规、违纪记录(含学校、二级学院处分通报),生活俭朴;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参评学年内无补考、作弊记录,学习成绩优异,学期必修课(含体育课)原始成绩平均90分以上(含90分),单科成绩75分以上(不低于75分);
(五)学校综合测评名次达到本专业(班)前10%;
(六)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体健康、体测成绩符合相关标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65分以上(含65分)方可参评国家奖学金,针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于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七)积极参加学校的社会责任课和养成教育、争做合格公民活动,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八)积极参加国防教育和军训活动;
(九)学校、二级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第四章 奖励名额和申请程序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省级教育部门当年下达的文件确定。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程序
(一)学校根据省级教育部门当年分配给学校国家奖学金名额数来划分各二级学院名额。
(二)符合要求的学生本人向班级提出申请,各班初审和公示后报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级上报人选进行评定,并根据名额将评选结果进行二级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将推荐名单上报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公开评审,确定后将名单上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讨论通过并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学生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各级主管部门公示期内向同级或上级部门进行举报,各级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进行意见反馈。
(四)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报省级教育部门审批。
第五章 发放方式及时限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在当年11月底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