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
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共青团推优入党实施办法(试行)》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各学院团总支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三条 各学院团总支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28至35周岁青年入党,要应听取所在学院团组织意见。
第四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集体讨论决定和党团衔接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数量、突击推荐、降格以求的倾向。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五条 年满18周岁的优秀共青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应当是入党积极分子满1年的优秀团员。“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 20%,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七条 “推优”的具体条件是:
(一)
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
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
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出色地完成自身的学习或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学生的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 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 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第九条 各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适合青年特点、有益于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交任务、压担子,在实践中对他们进行培养和考察。
第十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各学院团总支应配合党总支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培训考察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过 1 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要加强团员青年政治理论学习,使得团员先进性的可量化、可评估、可检验。各级团组织要将团员青年的思政课、学习强国、青年大学习、集中学习、组织生活、团课团日、青马培训以及志愿服务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团内仪式教育活动情况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十二条 本年度内获校级及以上部门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青年教职工中的先进工作者,本人是入党积极分子,团组织可以优先推荐。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校团委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据校党委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推优”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校团委下发推优工作通知后,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经团总支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上级团组织和辅导员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五条 “推优”工作程序:
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发展阶段和党的发展对象培养确定阶段都要经过团组织推荐环节。两个环节工作程序分别如下:
(一)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确认阶段
1.以团支部为单位召开“推优”团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2.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候选人由个人申请,辅导员或团组织推荐。
3.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4.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5.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结合其平时表现进行综合考察,提出组织意见,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并经过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学院团总支反映。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共青团###学院总支部委员会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培养对象登记表》签署意见报学院团总支审核。
6.学院团总支审核团支部的组织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培训及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结业证书,并向学院学生党支部推荐。
7.经学院学生党支部审核合格的培养对象,学院团总支需及时向团支部通报传达,并向校团委报备。
(二)党的发展对象培养确定阶段
1.以团支部为单位召开“推优”团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2.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候选人由个人申请,辅导员或团组织推荐。
3.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4.参会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5.团支部委员会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提出组织意见,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共青团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连同组织意见报送学院团总支审定。
6.“推优”情况需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校团委反映。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团总支将有关材料签署意见报校团委审核。
7.校团委审核团支部的组织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培训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结业证书并向学院学生党支部推荐。
8.经学院学生党支部审核合格的发展对象,团总支及时向团支部通报传达。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推优”工作是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的,基层团组织应当主动争取同级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加强本学院推优入党工作的谋划、统筹和指导,每年年底向上级团组织和本级党组织报告“推优”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党组织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推优”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时,团组织应按党组织的要求,及时提出“推优”计划。
第十八条 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团委所有。